1.1. 這些條款及條件(「本條款」)、本公司的報價單及其他補充條款(如有)將構成貴公司與本公司間之協議(「本合約」)。本合約為貴我雙方間就貴公司購買之產品及/或服務的唯一且完整之協議。
1.2. 如在本合約文件中有任何互相衝突的條款,將依下列優先次序決定其優先性:(a) 報價單 (b) 任何適用之補充條款(若有);及 (c) 本條款。除本公司明確以書面同意外,本公司不接受任何修改條款或約定。
2.1. 報價單內之價格僅在報價單有效期限內有效。
2.2. 除報價單明示外,報價單之價格不包括任何稅金(包含營業稅)、增值稅、關稅、稅賦或其他可能適用於貴公司訂單的規費。
3.1. 報價單一旦成立後,除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外,不得取消或變更。
3.2. 如本公司同意變更或取消者,貴公司應負擔因此所產生之額外成本與費用、稅負等。
4.1. 本公司將為已訂購之產品/服務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開立發票,並於交付產品給貴公司時附隨之。除另有約定外,貴公司應於收到該發票起30日內支付款項。每一訂單為一個獨立的交易,且貴公司不得主張抵銷,包含兩張訂單款項互抵。亦不得從貨款中減去或暫扣仍有任何爭議(指買賣雙方仍未達成協議或和解,或尚未經法庭判決或仲裁裁決)的款項。當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貴公司的財務狀況無法滿足付款條件,本公司有權要求貴公司預付全額或部分貨款之權利,或就貴我雙方之間的交易提供其他擔保。貴公司將以本公司提供的發票上所指示之貨幣給付貨款。
4.2. 如果貴公司延遲付款的話,從到期日至付款日止以每日千分之三(0.3%)計算遲延利息,但如果法律所允許的最高利率較低時,以該法定利率為準。
5.1. 報價單之價格包含國內的運輸費用,由本公司安排運送至貴公司於報價單內的運送地址。
5.2. 產品寄送至國外者,應適用FOB之國際貿易條件Incoterms (2020),運輸、保險、報關等費用另計,並依照前述貿易條件由貴我雙方分擔之。
5.3. 報價單若有約定任何交貨日期或類似用語者,概指本公司出貨之日期。
5.4. 除貴我雙方另有約定外,產品之包裝應以本公司標準包裝為準。
6.1. 國內運輸者,產品之風險負擔於運輸至報價單之運送地址時移轉予貴公司。惟,國內運輸由貴公司指定方式或貨運廠商為之者,於本公司將產品交付予貨運廠商時為產品之風險負擔之移轉時點。
6.2. 國際運輸者,產品風險負擔之移轉依照貴我雙方約定之國際貿易條件為準。
7.1. 針對產品,本公司僅擔保產品將具備所承諾之規格。針對服務,本公司僅擔保相關服務將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以合乎法規以及產業常規之方式提供,本公司並不擔保相關服務之成果將達成一定之規格或滿足某些主管機關之要求。
7.2. 本公司之擔保對於以下情形不適用之:(a) 正常之磨(耗)損;(b) 意外、災害或不可抗力事件;(c) 貴公司人員的錯誤使用、過失或疏忽;(d) 導因於產品外部因素,例如包括但不限於,停電或電壓瞬間變化;(e) 被貴公司人員或任何第三方(包含運送人)以不適當、不充分或未經授權之方式安裝、拆卸、使用、維護、儲存或處理。
7.3. 針對不符本公司擔保之產品或服務,本公司將在合理必要範圍內提供維修或更換不合格產品及/或提供額外零件(針對產品),或免費重新提供一次受影響之服務(針對服務)。
7.4. 本合約下之擔保均僅對貴公司適用之,均不可轉讓。
8.1. 貴公司應於收到產品或服務之5日內完成驗收。驗收發現任何瑕疵者,貴公司應主動聯繫本公司承辦人員,並由本公司承辦人員與貴公司安排後續事宜。
8.2. 逾期未為前述驗收或通知者,視為貴公司已驗收完成且接受該產品/服務。
9.1. 本公司保留一切關於產品及服務之智慧財產權。本公司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給貴公司者,僅授予貴公司一個有限的、不可轉讓的權利,於使用貴公司向本公司購買的產品或服務之範圍內利用之。除此外,本公司並未提供任何其他授權或權利。
9.2. 針對前述不可轉讓的限制,在本公司所銷售之產品將由貴公司製成其他產品銷售者,不適用之。
9.3. 為免疑義,本公司不擔保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未侵害任何人之智慧財產權。
10.1. 在適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限度內,本公司不對貴公司因為或有關於本公司的產品或服務所致之任何間接、特別、附帶、懲罰性、多重、懲戒性或衍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所有保險費用,利潤損失,資料丟失,業務損失,商譽損失或收入損失)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10.2. 本公司對因本合約或與本合約有關,或任何產品或服務的最高責任總額,以貴公司因購買該產品或服務已給予本公司的金額之10%為上限。
11.1. 貴公司知悉並同意,針對本公司所提供商品及服務,可能受到出口/再出口之管制,並由貴公司全權負責遵守有關出口、再出口和進口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條約及協議。
12.1.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貴公司不得將本合約下之權利義務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由他人承擔。
12.2. 本合約及在本合約下的履行將受中華民國法律管轄。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2.3. 因超過本公司能合理控制的情況下,致使本公司未能或遲延履行本合約下的義務者,我們對此不負責任。
12.4. 就任何因彼此討論、協商和其他溝通而取得與本公司產品和服務有關的非公開的技術資訊,商業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價格)或指示(包括任何基因序列,寡核苷酸類型序列),應由貴公司加以保密。
12.5. 除經雙方以書面為之並經簽署者,任何放棄、同意、修改、修正或變更本合約條款均不生效力。